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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讨账公司:化解民间债务的突破实例

2016/9/4 15:33:47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化解民间债务的突破实例

随着发展压力增大,债务矛盾最终可能在民商事案件和银行不良贷款数据中显现。例如,2015年末,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首次突破千万件,同比增幅接近2014年的3倍,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7万亿元。2016年一季度末,全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达2.1万亿。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进一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


人民法院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以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湖州要账公司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为平台,由调解组织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确认调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出具统一制式的并由人民法院签章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促进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抵销和系统大数据优化匹配。
债权转让过程中,每个转让人可以协商向调解组织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缴存不低于所转让债权数额1%的代偿款(或保证金),为债权受让人最终实现债权增强保障,最终实现债务链分摊化解债务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破解执行难。
 2016年7月20日,合肥一债权人黄某因长期无法实现债权,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接受了债务人某房产公司持有的记载50万元债权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黄某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了其他债权人,冲抵了自己的债务,解决了自己的5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
2016年7月20日,黄某找到该房产公司说:“为了促进债权流转抵销,经与我的债权人沟通,他们均自愿在每次转让时,缴纳所转让债权数额1%的保证金,如1万元的债权,每次转让时有100元存入调解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如果流转了90手,该专户中就有9000元,如果流转100手,最终持有人通过领取保证金款就可以全额实现债权。”于是,黄某要求将剩余的359万元债权也开具成多张小额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
 2016年7月21日,黄某、房产公司及其追加的合肥某公司等担保人,向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皖商调字〔2016〕07081号),各方一致同意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抵付(销)方式,化解债权债务纠纷。
       2016年7月25日,上述各方当事人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7月27日审理终结,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依法出具“(2016)皖0102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016年8月1日,黄某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向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先期申请开具了多张小额的共计359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用于对外流转抵付(销)债务。各参与主体分别在凭证(合同)签章明确:
1、人民法院盖章确认:本凭证(合同)所依据的民事裁定书系我院根据当事人双方在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盖章确认: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湖州要债公司(有第三方担保的,还包括初始担保人)已在本商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和见证下,达成债权债务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字号:皖商调字〔2016〕07081号。
3、初始债务人(房产公司)盖章确认:本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可等额抵付对本人(单位)的购货款、服务款等各项应付款。
4、初始担保人(合肥某公司)盖章确认:本人(单位)对本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予以连带担保,持有权利人可等额抵付对本人(单位)的购货款、服务款等各项应付款。
5、初始债权人(黄某)盖章确认:本人(单位)在转让本债权时,自愿向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托管账户缴存本凭证(合同)记载应收账款债权金额1%的预付代偿款(或保证金),并承诺对本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债权的最终持有人在抵付到期日到期后未能实现抵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或初始担保人成为债权受让人时除外。本债权可等额抵付对本人(单位)的各项应付款。
       黄某拿到凭证(合同)后说:“我现在是困难,如果我资金情况好转,5%的保证金我都愿意交,一是低于融资成本,二是加快流转,债权人更愿意接受,20手流转就可让最终持有人实现债权,增强流转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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