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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要债公司——因为债务约架公共场合持械斗殴

2018/4/10 12:52:52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因为债务约架公共场合持械斗殴

2018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曾某与兰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兴国县某公园用斗殴方式解决纠纷。当晚22时许,曾某、曾某甲等人持水果刀,与兰某、马某、许某等人在某公园附近相遇后,双方相互挑衅,继而曾某一方持刀与兰某一方发生斗殴,斗殴造成马某轻伤、兰某轻微伤,且发生在公共场所,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