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死者欠巨额医疗费强行扣留遗体做医学研究是否违规
湖州讨债公司——医院因死者欠巨额医疗费强行扣留遗体做医学研究是否违规
1月23日和25日报道,2007年7月27日,河南民工郭玉良的妻子因产后大出血死在北医三院,并欠下了53万元医疗费无力缴纳。医院建议他将妻子的遗体捐出用作医学解剖,以此作为免除所欠医疗费用的条件。郭玉良拒绝,其亡妻的遗体至今被北医三院扣留。日前郭玉良计算自己收入后向医院表示,愿意子孙三代分106年清偿这笔债务。医院有关员工表示,分期付款必须找到担保人。 医疗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应该是患者。家属在医疗合同中的地位,其实是代理人或见证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明文规定。即使排除医疗责任事故的可能,拖欠北医三院医疗费用的,也应该是死者张桂梅,而不是她的丈夫郭玉良。现代法律讲责任自负,继承人、受遗赠人仅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张桂梅的遗产值不了几个钱,她还有一双没有劳动能力的儿女需要抚养,根据继承法,一双没娘的孩子必要的生活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扣除,这意味着北医三院什么都得不到。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破产,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剩余的债务将一笔勾销,这是没有办法的事。不止是民事债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责任人本人死亡而又没有财产时同样会被一笔勾销。妻债夫还、湖州追债公司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义务,也不是道德义务:不还无可非议,还则令人尊敬。 那么医院的损失由谁承担呢?应该由财政出钱设立一个基金会,专门负责对死者无力偿还的医疗支出进行补偿,以防止医院因为收款风险而见死不救。 即使郭玉良有妻债夫还的义务,其亡妻的遗体也不能扣留。扣留遗体,于死者亲属增加其精神痛苦,于医院增加保存费用,于社会有害善良风俗,有百害而无一益。遗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很特殊,从侮辱尸体罪到禁止尸体及器官买卖,都表明遗体虽非人身,却也决非财产。保护遗体,本质上是保护善良风俗和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留置人身涉嫌非法拘禁,被留置的只能是财产。北医三院将遗体扣留,实际上把遗体当成了可以用来抵债的财产,涉嫌侮辱尸体。 北医三院建议丈夫将妻子的遗体捐出用作医学解剖,以此作为免除所欠医疗费用的条件,进一步证明了医院把遗体当财产。当“捐赠”和“免除”互为条件时,“捐赠”就不再是捐赠,“免除”也不再是免除,而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买卖。我跑到商店对营业员说,我送你五块钱,你送我一包香烟,好吗?商店营业员肯定会心照不宣地收钱拿烟,顶多因为我说话与众不同而笑笑。难道仅仅因为我这么说,一个买卖就能在法律上变成两个赠与?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器官如此,遑论尸体。 湖州清债公司转载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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