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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问题的协议书法律认可

2016/11/4 3:05:39      点击:

湖州追债公司——医患问题的协议书法律认可

目前,医疗纠纷有不少属于患方既不同意鉴定又不同意起诉,而是通过医患双方“私了”的形式达成赔偿协议的。虽然大多数医患赔偿协议从一定程度上说能起到“息讼”的目的,但实践中也出现医患签订赔偿协议后患方对赔偿协议不满或反悔,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那么,一旦患方反悔,这样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从法律上说,究竟应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医患“私了”协议签订于法有据


        所谓“私了”是民间的一种提法而已,它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后湖州清债公司未经法院或仲裁机关仲裁,而是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对医疗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部分达成和解的合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法律依据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据此可见,当医患双方发生任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争议(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后有权进行协商解决,“协商”即造就了所谓“私了”的民事赔偿协议的合法来源。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湖州要债公司平等主体间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之目的经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合意,即为赔偿协议。从法律上说,医患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赔偿协议一经签订,除非有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外,即受法律保护。因此医患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