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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虽有理 打人却违法 渑池一“讨账哥”被判赔偿

2016/7/29 13:18:28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为了讨要欠款,双方约定到一酒家说事,期间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导致欠账人受伤,借款人也被公安机关处罚。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湖州讨债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杜某某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248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52812时许,原告赵某某在渑池县仰韶镇西阳村聚德酒家门口因经济纠纷与被告杜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致使原告赵某某受伤。湖州追债公司2014818日,原告伤情经渑池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2014829日,渑池县公安局做出渑公(仰)行罚决字(2014090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杜某某处罚5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双方发生纠纷时,被告杜某某曾将原告赵某某车辆及车上的石灰予以暂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其人身权及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杜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545元。

  另查:经核算原告赵某某因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165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0元;原告妻子为非农业户口,其护理费按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日均为61.4元,计算6天,为368.4元;赵某某受伤时从事货物运输行业,其误工费按2014年度河南省交通运输业标准为年44421元,日均为121.7元,计算6天,为730.2元。照相费40元。上述共计为2483.6元。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不能克制情绪,发生厮打,造成原告赵某某受伤。公安机关对被告杜某某处罚500元,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原告赵某某受伤的损失被告杜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扣押其车辆造成其货物损失5000元,车辆停运损失2800元的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湖州讨账公司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