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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体现代理必须通过一起纠纷来解释

2016/7/11 18:00:11      点击:

湖州讨债公司——怎样体现代理必须通过一起纠纷来解释

曾办过这样一起经济纠纷:武汉公司和唐山公司经由中间人张峰(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介绍,于2013年3月4日签订购销合同,唐山公司为供方,武汉公司为需方,武汉公司委托代理人是李峰,合同约定,“交货截止期为2013年3月5日……需方武汉公司应在2013年3月6日将全部货款打到供方唐山公司账户”,武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全部货款860万的义务,而唐山公司只供了260万元的货后便违约不再供货。唐山公司不予供货的理由是中间介绍人张峰借走其600万元,主张这笔借款和欠武汉公司的货款相抵销。

笔者作为武汉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首先诉前保全查封了唐山公司银行账号700余万元,然后起诉要求唐山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计700余万元。

开庭时,唐山公司以“张峰借款600万元是表见代理,武汉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为由答辩。

武汉公司代理意见为“武汉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为李峰而非张锋,张峰借款行为是张峰和唐山公司的法律行为,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张峰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曾经生效的判决文书也有这样的表述:“表见代理是否构成须同时符合两项要件:1、权利外观要件,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2、主观因素要件,即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结合本纠纷,唐山公司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张峰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表象特征。有一个细节是——在张峰从唐山公司借款600万元时,要求唐山公司将600万元借款打到张峰的妹妹张黎的个人账号,当时唐山公司应对这笔借款进行严格审查,很显然其主观臆断为武汉公司的借款与事实和正常逻辑不符,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唐山公司以“张锋构成表见代理”为辩点不能成立。

后,唐山中院判决唐山公司返还武汉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计700余万元,唐山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因诉前保全查封了唐山公司银行账号,故该纠纷在判决生效后很快款项到位,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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