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讨账公司提醒私自处理查封的财物将触及法律
2017/6/23 15:10:07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提醒私自处理查封的财物将触及法律
宜兴某电工材料公司的负责人许某与江某产生借贷纠纷,他和公司被诉诸法庭。2012年3月,宜兴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由许某于2012年4月底前分两期支付江某借款人民币562000元及利息,电工材料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许某未能按照协议按时还款,湖州要债公司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向许某、电工材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并于2012年8月13日对该公司厂房及PE塑料粒子20吨进行了查封。
然而,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许某,明知PE塑料粒子被查封,仍将其擅自售卖给某电缆厂,又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以27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厂房转让给一家科技公司,以偿还公司在银行所欠贷款。科技公司购得后进驻企业,并对厂房进行了粉刷装修。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电工材料公司向江某支付了欠款人民币14万元,并就余款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江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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