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讨账公司提醒借条亲笔签名的重要性
2017/7/13 13:39:31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提醒借条亲笔签名的重要性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条不是被告周某亲笔签名,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周某以春耕生产急需生产费用为由,经于某介绍于2015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10 000元,周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年利率2%,于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5月8日,担保人于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周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17年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偿还借款10 000元,受理后,承办法院告知周某诉讼事项,周某答辩称借款不属实,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亲笔所签,并对借条提出字迹鉴定。后经鉴定,刘某所提供借条上的内容及“周某”的字迹均不是其本人所写。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以借款不属实为由,坚持不同意调解。法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直接有效证据,该案中,刘某提交的借条不是周某所写,因而借条载明的借款事实不成立,故作出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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