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讨账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计算是否合法
2017/8/4 15:33:02 点击:
湖州讨账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计算是否合法
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看点:将未偿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并另外计算利息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在该案中,商业银行与万通公司于1997年签订6000万元借款合同,月利率为13.065%。双方又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将前述合同中借款余额加计其他未履行债务作为本金,继续约定月息11.49‰的利率。万通公司认为双方在《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中该债务数额,系依据双方签订的97001号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的无效条款计算而来。因此,主张确认《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中债务数额的约定条款无效德清讨债公司。
但法院认为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除其中关于利率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外,合同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并且,鉴于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可认定万通公司明知并且认可合同中的一切内容。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合同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另外,法院进一步阐述,从救济程序而言,万通公司认为该债务数额无效,但是对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因上诉人万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故其上述请求因丧失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安吉讨债公司不予支持。
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看点:将未偿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并另外计算利息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在该案中,商业银行与万通公司于1997年签订6000万元借款合同,月利率为13.065%。双方又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将前述合同中借款余额加计其他未履行债务作为本金,继续约定月息11.49‰的利率。万通公司认为双方在《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中该债务数额,系依据双方签订的97001号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的无效条款计算而来。因此,主张确认《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中债务数额的约定条款无效德清讨债公司。
但法院认为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除其中关于利率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外,合同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并且,鉴于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可认定万通公司明知并且认可合同中的一切内容。因此,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合同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另外,法院进一步阐述,从救济程序而言,万通公司认为该债务数额无效,但是对合同条款无效的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裁决确定,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两年内,向上述机关提出主张,否则将不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因上诉人万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故其上述请求因丧失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安吉讨债公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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