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讨债公司:解读非法讨账的“悬崖之旅”
湖州讨债公司:解读非法讨账的“悬崖之旅”
企业在要账的过程中,不能超出法律所允许的界限,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维权与侵权相邻居住,一不留神就可能走错门,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例如:
A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B企业为工程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A企业为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项,造成B企业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虽经B企业几番催讨,但由于A企业资金不位,未能如愿。
B企业迫于工人的压力,不得不与工人一起进入A企业湖州讨账公司,最后封堵了A企业的售楼工作处,声称“不给钱,就不能卖楼”。A企业领导承诺会近期给付,但B企业领导却怂恿工人立刻要钱,造成售楼处两天内未能正常营业。
A企业无奈之下求助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B企业的行为严重了扰乱了社会秩序,对部分参与者予以治安处罚。
B企业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界限,双方有纠纷,可以协商,可以诉讼,但却不能扰乱社会秩序,干扰对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在要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作法主要有:
1.派员围堵对方的办公和生活区域,扰乱对方的经营和生活秩序。如上例中,由于B企业的情节轻微,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很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罪,组织者和积极参加的人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2.以“曝光”为由,敲诈勒索。企业在湖州要账公司的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要维护自身的基本债权,而不能“狮子大开口”,更不能以“负面”事实相威胁。
A企业是一家装修装饰企业,B企业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协议》。A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水泥的质量有问题,经过质检单位检验,认定B企业交付的水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是不合格产品。因此,A企业损失近14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得知,B企业去年曾被发现质量问题,经营始终未恢复,如果此次再出现问题,很可能一蹶不振。
A企业的领导人马上改变策略,要求B企业支付50万元的赔款,否则将诉诸报刊。 B企业认为这是敲诈,双方反复协商,但A企业还是坚持无理要求。
B企业最终报案,将A企业的领导人逮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
对方有错误,不能成为企业获得不当利益的理由。公开事实没有问题,以之相要挟就是企业的不对了。企业还是“一是一,二是二”的为好。管理人更不能“异想天开”,以身试法。
3.违法扣留对方物资。对方虽然欠账,但企业不能“巧取豪夺”。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机关,“巧取豪夺”只能由法院执行。当然法律也赋予了企业特定情况下具有此种权利,如留置,但要特别注意留置的前提条件,即与债权的产生直接相关。
4.“扣押”对方人员,“以人换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只有公安机关。不论企业的债权是否正当,都不能限制人他人身自由。
喻某与个体司机朱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朱某将喻某托运部的货物从广东运至南昌。合同规定途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由朱某照价赔偿。几日后,朱某在运货途中途径南康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喻某的部分货物毁损。事后,喻某找朱某赔偿,朱某则刻意躲避,不予清偿债务。10月18日,喻某强行把朱某带至托运部,以对账、赔偿为由非法限制朱某人身自由。之后在警方的解救下,朱某才得以脱身。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托运部经理喻某提起公诉。
可以说企业在催讨欠款的过程中湖州追债公司“一不能扣物,二不能扣人,三不能封堵,四不能胁迫”,否则企业就要触犯法律,承担不利后果。
在欠款催讨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捷径。如果勉强算是秘诀的话,那么也只有一个“勤”字和一个“法”字。企业要及时积极进行催讨,制定合理的计划,在短时间内通过频繁的接触,获得对方的真正心态。如果对方确有还款诚意,只因一时困难,不妨给予适当宽限;如果对方无理拖欠,那就要进一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既是企业催讨行为的要求,更是企业催讨的最终途径。
催讨欠款可以说是在悬崖边行走,本身就已经很艰难,但企业一定要稳住,否则一脚登空将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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