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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要债公司:“执行转入破产后对债权人的影响”

2018/6/3 21:53:48      点击:
湖州要债公司:“执行转入破产后对债权人的影响”
(1)受破产撤销权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析:破产企业之前个别清偿的债权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就是为了更公平的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把债务人财产集中起来,按照法律规定,更公平分配。当然这是多数人的欢呼,小部分人的忧愁。
(2)受法院强制力的影响(维稳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